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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8045号“破冰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962号
申请人:爱斯布莱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8045号“破冰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7163号“ICE BREA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68463号“IBX ICE BREA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59946号“ICE BREA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外文“ICE BREAKERS”可被译为“破冰船”,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破冰船”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外文识别部分含义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服装带(衣服);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长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破冰船 商标 爱斯布莱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