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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79384号“信电联 XINDIANL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4:49关于第68279384号“信电联 XINDIANL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134号
申请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9384号“信电联 XINDIAN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是申请人根据公司名称以及公司企业文化及经营需要等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并非不规范汉字,而是经过艺术化而成,未对相关公众的认读造成明显障碍,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