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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3981号“四川鑫诚慧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2:33关于第65473981号“四川鑫诚慧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04号
申请人:四川鑫诚慧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3981号“四川鑫诚慧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Sichuan Xincheng Huituo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42609号图形商标、第24214370号“中能兴通ZHONG NENG XING TONG及图”商标、第15766488号“生丰源及图”商标、第19920799号图形商标、第18508573A号“中农孚德及图”商标、第41223393号“FRACTALIST MARGEEK及图”商标、第6352503号“富士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推广与使用,在行业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和诚信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七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