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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77528号“小井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96号
申请人:冉应鹏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7528号“小井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此外,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6601780号“小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其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对应性,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四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申请商标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外卖餐厅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