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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8290号“九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996号
申请人:扬州蓝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8290号“九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52026号“九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79491号“玖爷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563310号“九爷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92460A号“九爷弄堂小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726561号“九爷蚝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484352号“正宗九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448740号“九爷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7060688号“正宗九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534891号“玖爷 酥蹄 皮酥 肉糯 香落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三、七的所有人已注销。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于2021年3月24日已注销,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于2019年08月16日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七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三、七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三、七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应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九爷”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玖爷家”、引证商标四、五、六、八的显著识别文字“九爷”及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文字“玖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九爷 商标 扬州蓝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