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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2451号“SANG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4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三仪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2451号“SANG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1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1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香皂;香波;口红;牙膏”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家用除垢剂”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