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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3321号“加密卫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5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70号
申请人:瓴盈工程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3321号“加密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志,整体无固定、唯一的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无任何的关联性,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其名下的产品所精心设计的商标,已经在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列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加密卫士”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加密卫士 商标 瓴盈工程技术(广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