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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6203号“G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53: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385号
申请人:广州星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6203号“G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4361号“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7179号“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74360号“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03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7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含义、认读、整体外观不同,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D”与引证商标一、二“GG”、引证商标四、五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套头衫;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滑雪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GD 商标 广州星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