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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858257号“Bo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54: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M.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58257号“Bo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520号决定,于2022年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间在“印刷品;书籍”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部分核定使用的“印刷品;书籍”商品上进行了合理、公开、合法地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印刷品;书籍”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关于复审商标报道;2、微博、小红书、豆瓣、酷狗音乐等网络平台对复审商标的报道和评价;3、产品销售截图;4、互联网销售简介;6、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等。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前述提交的证据中,不再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图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文具或家用胶;画家用调色板;彩色粉笔(蜡笔);模型用黏土;印刷品;书籍”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平台报道等证据显示的“BoA”并非是作为商标在“印刷品;书籍”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印刷品;书籍”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