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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9793号“徽韵骆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59: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73号
申请人:上海全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9793号“徽韵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4272号、第56234771号、第62526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徽韵骆驼 商标 上海全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