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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5870号“一觅森ELYS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1:46关于第67655870号“一觅森ELYSI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266号
申请人:何锐轩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5870号“一觅森ELYS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33932号商标、第17029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一、二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ELYSIUM”,可译为“极乐世界”,属于佛教用语,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一觅森ELYSIUM及图 商标 何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