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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378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7:39关于第674837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56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3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微信创意表情,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美术作品,并非“网络表情包“,更非“网络流行表情包”,具有商标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表情包,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甾纯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