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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1996号“国风美人记 精致新美学摄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22:06关于第67691996号“国风美人记 精致新美学摄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075号
申请人:内江原盘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1996号“国风美人记 精致新美学摄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符合商标注册规定,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