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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21215号“旖百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4: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108号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熙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2721215号“旖百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070085号“润百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8392号“润百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916976号“润百颜次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上容易被误认为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二、申请人系全球领先的透明质酸生产企业,“润百颜”作为旗下知名的功能性护肤品牌,与故宫联合推出的“故宫口红”更于近年内取得良好市场、社会反响,已经构成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并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形成了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的紧密关系。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极为了解,仍抄袭申请人“润百颜”商标,在与申请人主营类别关联度极高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旖百颜”“润白皙”商标,还针对性摹仿、抄袭申请人“丝丽”、“CYTOCARE”、“REVITACARE”等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明显恶意。另外,被申请人存在抄袭同行业其他知名品牌的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华熙生物企业简况;2、第11070085号“润百颜”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3、华熙生物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4、“润百颜”商标授权协议;5、“润百颜”微博、公众号界面;6、“润百颜”受保护记录;7、行业协会推荐函;8、专项审计报告;9、部分广告展会合同、发票及宣传资料;10、部分经销协议及发票表单;11、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的税收完税证明;12、“润百颜”行业排名相关报道;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其他纸质报道;14、“润百颜”相关网络报道;15、“润百颜”所获荣誉奖项;16、参与公益事业等其他相关报道;17、在先裁定;18、被申请人于申请人主体信息;19、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情况;20、被申请人抄袭其他知名品牌情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类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润百颜”商标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功能性护肤品”等商品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润百颜”系列品牌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系基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需求,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注册的,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始终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投入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为依据自身想法和理念独创而来,并非对在先知名商标、标识的复制、摹仿,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符合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且商标总量并未超出企业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更非通过欺骗手段进行申请。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电商网址及图片;2、宣传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理由大致相同,并补充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截图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且从提供产品图片来看,其产品包装形式与申请人“润百颜”产品基本一致,朋友圈信息中有名为“润百颜敏泊斯夸迪赛洛斯汀…”的微商,该名称中包含申请人的“润百颜”和“夸迪”两个品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极为了解,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攀附恶意明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8月21日第175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用面膜;美容面膜;毛孔收缩面膜(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洁牙剂;空气芳香剂;梳洗用制剂;洗衣剂;芳香剂(香精油);皮肤增白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类“洗面奶;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品;香精油;口气清新喷洒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旖百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含显著识别文字“润百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面膜;美容面膜;洁牙剂;空气芳香剂;洗衣剂;芳香剂(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妆品;香精油;口气清新喷洒剂;香精油;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称法》第四条之规定。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旖百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