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256232号“双鱼PISC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4: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29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龙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6232号“双鱼PIS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52173号“双鱼座”商标、第58271264号“双鱼通信 shuangyutongxin及图”商标、第44190644号“双鱼美学”商标、第40677891号“双鱼健康”商标、第33226808号“双鱼裁缝”商标、第22368338号“双鱼馆藏”商标、第22368333号“双鱼馆藏 SHUANGYUGUANCANG NETWORK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9639748号“双鱼假期”商标、第19639650号“双鱼邮轮”商标、第63015848号“金双鱼 JINSHUANGYU”商标、第5916158号“PISCES JENNIFER及图”商标、第9573861号“PISCES NUEMATIC”商标、第51156694号“Pisces Life”商标、第14007101号“PIE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不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取得足以与他人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四、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至十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十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至十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双鱼PIS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