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258001号“PANDA MA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0: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404号
申请人:广州全欣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8001号“PANDA 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独有独特含义,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7501号“PANDA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程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游戏玩具;智能玩具;玩具机器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游戏玩具;智能玩具;玩具机器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PANDA MA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