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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0289号“生产总动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4: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37号
申请人:李世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0289号“生产总动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一种暗示商标,是不明确、不直接的描述其附着的产品的某种特点或功能,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生产总动员”组成,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生产总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