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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28317号“NV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5: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25号
申请人:河南良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28317号“NV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6079963号“NV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977402号“N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电开关;电动调节装置”部分商品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防盗装置;信号灯;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电池”部分商品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宣告无效和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NVV”,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4722347号“宁扬NV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密度计;功率计;高频仪器;试电笔;工具测量仪器;激光测量仪器;光电子能谱分析仪(非医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解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热敏打印机;电脑打印机;电脑专用包;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商品电子标签;手提电脑;条形码打印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文件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扬声器音箱;耳机;超高清电视机;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光缆;手机用USB线;圆插头连接器;电源插座;照明开关;电子锁;眼镜;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热敏打印机;电脑打印机;电脑专用包;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商品电子标签;手提电脑;条形码打印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文件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扬声器音箱;耳机;超高清电视机;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光缆;手机用USB线;圆插头连接器;电源插座;照明开关;电子锁;眼镜;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密度计;功率计;高频仪器;试电笔;工具测量仪器;激光测量仪器;光电子能谱分析仪(非医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NVV 商标 河南良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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