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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23780号“CARDIO BUNN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7:12关于第40623780号“CARDIO BUNN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56号
申请人:舒格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袁堂臣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40623780号“CARDIO B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申请人2015年委托第三人进行创作的,并于2015年10月31日取得作品著作权,中国和波兰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应受到保护。申请人“CARDIO BUNNY及图”商标在欧盟已在第25类、第35类、第42类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及著作权的恶意抄袭。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并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其名下商标多为波兰品牌,故其对申请人及企业有所了解,被申请人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法院登记证明及中文译文;
2、申请人商标欧盟注册信息及中文译文;
3、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中文译文;
4、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5、波兰投资贸易局驻华办事处来函。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该商标处于专用期内。
2、被申请人名下共2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商品、第26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注册申请了“DESIGNED FOR FITNESS DF及图”商标、“GYMKILLER及图”商标、“TRECFIT及图”商标、“PTULA”商标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或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现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CARDIO BUNNY及图”作品中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在设计风格、整体形象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取舍和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位置方面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申请人提交的欧盟商标注册的申请时间等证据,可以证明该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公之于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品有接触可能。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的情况下,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欧盟注册且有一定表现形式及设计特点的商标标识几乎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有二十余件商标,分布在第25类商品、第26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且大多标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DESIGNED FOR FITNESS DF及图”、“GYMKILLER及图”、“TRECFIT及图”、“PTULA”等,部分商标现已被驳回或已被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CARDIO BUNNY及图 商标 舒格菲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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