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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21229号“瘦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0: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74号
申请人:广州瘦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1229号“瘦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1642号“瘦瘦吧 Sos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是独创的减脂瘦身品牌,经过持续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商标已大规模投入实际使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并未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相关合同协议及相关付款凭证、发票、宣传截图、宣传报道、荣誉证书、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瘦吧”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瘦吧 商标 广州瘦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