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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538132号“花城珠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3: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30号
申请人:佛山台工胶粘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西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对第24538132号“花城珠江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96084号“珠江ZHUJIANG”商标、第31009571号“珠江”商标、第31073821号“珠江强粘胶带”商标、第31084805号“珠江工程胶带”商标、第27912288号“珠江胶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利用争议商标私下恶意模仿申请人使用在先包装装潢、商标字体。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邓勇先生对申请人所用产品包装盒的装潢设计、产品圆形标签享有著作权,被申请人不仅侵犯申请人著作权,还侵犯申请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三、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人“珠江”商标在“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绝缘材料”等商品上驰名商标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2、珠江使用证据集合;3、淘宝销售页面截图、销售发票及纳税报表;4、在先案例;5、协议书、公证书;6、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7、五金商城APP录屏;8、被申请人原有产品与模仿后的产品对比视频;9、被申请人产品视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申请理由与上一次无效宣告申请相同,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权利,申请人并未在本案列举任何未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达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出于善意,不存在任何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受理告知书、答复书;2、销售合同及发票;3、使用照片;4、荣誉证书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玉林市莹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带;电介质(绝缘体);绝缘手套;电缆绝缘体;电网用绝缘体;绝缘胶布;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织物;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2020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玉林市莹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转让至佛山市西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带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带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四于2018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带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五于2017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手套等商品上。
2022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至五由佛山台工胶粘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转让至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曾于2021年4月2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珠江”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害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该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2、商标日常使用照片;3、淘宝网截图打印件;4、部分销售发票及纳税表;5、在先裁定书和决定书;6、荣誉证书;7、商标使用授权书等。我局经审理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17949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争议商标在“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案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前述理由在商评字[2022]第0000179494号无效宣告请求中已经提出,我局对此已作出裁定,申请人在本案中就上述理由并未提出新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前述理由予以驳回。申请人在本案增加了被申请人不仅侵犯申请人著作权,还侵犯申请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申请人请求给予“珠江”商标在“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绝缘材料”等商品上驰名商标保护,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相关理由,我局仅对新的理由和事实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珠江ZHUJIANG及图”作品中“珠江”文字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花城珠江及图”文字及整体表现形式与申请人所主张的“珠江ZHUJIANG及图”商品的包装、装潢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花城珠江及图 商标 佛山台工胶粘科技研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