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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45607号“雷犀 RAYSE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3:43关于第20045607号“雷犀 RAYSE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雷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5607号“雷犀 RAYSE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56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9日至2021年12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是出于抢占复审商标的目的,具有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官网截图、产品介绍;2、购销合同;3、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截图、宣传册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为无效证据。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答辩补充意见,其意见与答辩理由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出租;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技术咨询;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企业官网截图、产品介绍、宣传册图片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均无对应发票,无法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雷犀 RAYSEE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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