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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2472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7:43关于第3772472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12号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彭建林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对第37724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美国著名运动品牌公司,以生产跑步运动产品闻名,其“BROOKS”品牌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在全球运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图形商标与申请人英文商标“BROOKS”共同使用在各类商品上,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与申请人品牌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069727号“BROOKS及图”商标、第18163412号“BROOKS及图”商标、第30378528号“BROOKS及图”商标、第36564091号“BROOKS及图”商标、第22826142号“BROOKS及图”商标、第29938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打印件;2、申请人相关网络百科介绍;3、申请人产品目录;4、销售资料;5、以“brooks布鲁克斯 鞋”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网络打印页;6、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检索报告;7、媒体报道;8、申请人赞助马拉松活动相关资料;9、作品登记证书;10、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或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后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专用权,现均为有效商标。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设计风格、细节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相似之处,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在组成要素上尚有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再或者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即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或(八)项之规定。
四、鉴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形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五、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BROOKS及图 商标 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