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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10093号“猫举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9: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30号
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支俊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7510093号“猫举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个专注于研发、生产及销售性感时尚内衣的现代化大型品牌运营集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2653号“猫人MAOREN”商标、第39117867号“猫人”商标、第15184513号“猫人宝贝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名下第1064728号“猫人MAO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共计申请注册了241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在转让出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对“猫人”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字号权,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是对申请人字号权的侵犯。争议商标如若继续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极大的淡化了申请人“猫人”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已有在先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信息;
2、“猫人”系列品牌简介、百度百科及各搜索引擎搜索结果;
3、猫人公司介绍及企业大事记;
4、部分户外广告合同、发票及实际投放图片;
5、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电视广告等媒体广告投放合同、发票及实际投放图片;
6、代言合同及代言效果图、广告拍摄制作合同;
7、展会照片、广告宣传资料;
8、媒体报道、纳税证明、经销商合同;
9、行业排名情况;
10、荣誉证书;
11、网店信息、线下加盟店、直营店店铺信息;
12、在先案例及法院判决;
13、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11月27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2年2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家用视频游戏机、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鉴于引证商标四并非申请人所有,且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其援引引证商标四主张争议商标无效,主体不适格。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猫举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游艺车;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该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猫举人 商标 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