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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79033号“卡玛斯KAMAS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4:42关于第7579033号“卡玛斯KAMAS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卡玛斯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乔治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79033号“卡玛斯KAMAS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39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网店信息、发票、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
1、完税证明及增值税发票;
2、天猫商户服务协议;
3、申请人天猫店铺截图;
4、产品标签、外包装、办公用品图片;
5、用户评价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2、3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梁世宽于2009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31年3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17年4月13日由梁世宽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完税证明及增值税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证据1中显示的货物名称为*金属制品*数控刀具、*金属制品*数控铣刀、*金属制品*数控刀片、*金属制品*数控刀杆等,与灯等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2天猫商户服务协议是申请人与天猫平台签订的信息服务及相关软件、技术支持的协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4自制图片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用户评价截图数量较少、显示商品图片不清晰,在无公证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于复审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卡玛斯KAMASI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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