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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55841号“农垦尾山矿泉原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4: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77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震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7555841号“农垦尾山矿泉原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年份原浆”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广泛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申请人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于202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应知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还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中的“农垦尾山”指黑龙江农垦总局系统国营尾山农场,将其用作白酒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质量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已有多个类似商标被宣告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及复印件形式):1、驰名商标相关证据;2、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予注册复审决定;3、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说明材料;4、申请人“年份原浆”国内外商标注册资料;5、外观设计壮丽、著作权登记证书;6、“年份原浆”的宣传使用证据;7、所获荣誉;8、审计报告;9、其它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并未有夸大宣传及欺骗性文字,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诸多包含“原浆”的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所举案例与本案无关。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百度百科相关释义;现代汉语词典中“农垦”释义;带有“原浆”字样的注册商标信息。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见第1776期《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农垦尾山矿泉原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农垦尾山矿泉原浆 商标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