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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51621号“润喔 RUNW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8:30关于第37551621号“润喔 RUNW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64号
申请人: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星纪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37551621号“润喔 RUNW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使用需要,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旗下大量商标正在售卖,可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以牟利为目的囤积商标,争议商标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之一,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有违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润喔”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具有充分的显著性,在申请人的各类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已成为该公司的主打品牌,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包装图;
2、线上店铺页面截图、直播带货合同及发票;
3、企业品牌宣传资料;
4、原注册人在网络上售卖商标的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1月20日通过第181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陈继泉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2022年7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星纪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70件商标,涉及26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注册申请了“巧迪”、“UHC”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润喔”与申请人使用的“润喔”商标完全相同,且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70件商标,涉及26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其中包括“巧迪”、“UHC”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原注册人、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同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原注册人在多个商标转让网售卖其名下多件商标。故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故意,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进行商标转卖获取非法利益之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虽由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但不能改变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润喔 RUNWO及图 商标 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