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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08176号“汤米公牛 TOMMYB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4:53关于第10008176号“汤米公牛 TOMMYBUL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408号
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汤米.菲柏乐时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10008176号“汤米公牛 TOMMY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该行为已被商标局在多件在先案例中予以认定。此外,被申请人也明显具有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明显主观恶意,除了恶意受让争议商标,并进一步围绕申请人“TOMMY”系列品牌申请注册商标,且其在实际经营中也紧靠被申请人知名品牌,攀附的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通过恶意受让争议商标获得商标权益不应获得保护。其此种行为若不加以制止,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二、申请人的“TOMMY HILFIGER”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极易误导公众,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也具有商品质量及来源上的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法国老人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行为被认定恶意及其名下商标被予以宣告无效的裁定;2、法国老人头公司的商标信息页列表及商标售卖信息;3、法国老人头公司抄袭的品牌介绍;4、相关案件关联主体授权书及名下商标列表;5、关于关联主体名下商标的在先裁定;6、对侵权的“TOMMY CROWN”店铺的工商查处情况及处罚决定;7、被申请人抄袭品牌或作品的网页介绍;8、淘宝网上有关争议商标实际使用在服装产品上的网页;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TOMMY HILFIGER”品牌销售凭证、零售商品牌授权证明、广告宣传凭证;1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时,被申请人的商标已注册超过五年,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正常的经营需求,具有合理合法正当性,不具有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的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诚实信息用原则及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法国老人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等商品上。该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汤米.菲柏乐时尚有限公司名下。
2、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奔驰袋鼠 BEZZIROO”、“九牧保罗 JUMOPAUL”、“林肯企鹅”、“迪奥蚂蚁”、“班尼骆驼”、“九绒王”、“哈森保罗 HASONPLO”、“乐朗”、“哥帝尼”、“林肯宝马 LIKOBAEMA”、“阿里巴巴”、“科迪吉普”、“波士宾利 BOSBINRY”、“朗途”、“洛克宝马”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部分经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其中第13714347号“爱乐信 AILEXIN”商标、第9741484号“美洲蜻蜓MEIZHOUQINGTING”商标、第11751381号“欧诗丽OUSHILI”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或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22年07月15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TOMMY HILFIGER”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TOMMY HILFIGER”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01年《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TOMMY HILFIGER”作为其名下服装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包含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TOMMY”,难谓巧合。且由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奔驰袋鼠 BEZZIROO”、“九牧保罗 JUMOPAUL”、“林肯企鹅”、“迪奥蚂蚁”、“班尼骆驼”、“九绒王”、“哈森保罗 HASONPLO”、“乐朗”、“哥帝尼”、“林肯宝马 LIKOBAEMA”、“阿里巴巴”、“科迪吉普”、“波士宾利 BOSBINRY”、“朗途”、“洛克宝马”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部分经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其中第13714347号“爱乐信 AILEXIN”商标、第9741484号“美洲蜻蜓MEIZHOUQINGTING”商标、第11751381号“欧诗丽OUSHILI”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或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2001年《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01年《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充分依据。
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不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已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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