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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0093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7:59关于第5210093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952号
申请人:迈图高新材料日本合同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阿纳缇株式会社
指定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号太阳广场西区室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2100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公司,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韩文皓”也曾经与申请人上海子公司有业务往来,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TOSSEAL/图形”商标的存在而恶意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同行业其他在先知名商标,其行为显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7377号、第786292号、第801377号“TOSSE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隶属于迈图高新材料集团,主营有机硅及硅产品等,“TOSSEAL/图形”商标非金属建筑材料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TOSSEAL381”硅酮耐候密封胶产品手册中文版;2、有机硅产品介绍页面;3、规格认定书及事项变更报告书;4、产业规格适合性认定书;5、商标注册信息;6、公司名称变更公告及主体资格证明书;7、被申请人公司中文主页;8、被申请人子公司登记信息;9、被申请人公司日本官网页面、FACEBOOK账号页面、公司登记信息;10、申请人代理商伊藤忠富隆达化工株式会社信息;11、订单及产品照片公证认证件、账单请求书及银行汇款单;12、韩文皓关联公司相关信息、沟通邮件及相关订单、天猫平台旗舰店页面公证件;13、“SAP”系统的百度百科词条页面;14、被申请人合作伙伴名下公司信息;1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信息;16、申请人产品海报、宣传手册、产品包装平面图;17、百度百科“罗马音”词条、相关释义、“TOSSEAL/图形”网络搜索结果;1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9、申请人子公司信息、经销商协议及统计信息;20、商业票据、工商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证明函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建筑用聚合沥青乳液;建筑用沥青为主的合成物;沥青;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半成品木材;填充用水泥;非金属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瓷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房材料商品、第19类硅等商品上、第17类接头用非金属密封材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TOSSEAL”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建筑用聚合沥青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手册等证据可知,申请人“TOSSEAL/图形”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TOSSEAL/图形”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房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上述条款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权利,本案中鉴于申请人理由中所述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申请人主张的图形标识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六、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7月29日
信息标签:TOSSEAL 商标 迈图高新材料日本合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