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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90945号“SECRET JOUJ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4:11关于第51890945号“SECRET JOUJ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59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英实业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永光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1890945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珠珠的秘密”、“Secret jouju”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03101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20819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16518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736781号“珠珠的秘密 星空守护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738813号“珠珠的秘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389091号“Secret Jou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20822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作品名称权及角色名称权等在先权益。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真实的使用目的,其行为具有欺骗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页截图;
2、申请人在韩国的宣传册图片;
3、产品图片;
4、申请人在韩国举办的活动图片;
5、申请人节目在韩国播出证据;
6、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证据;
7、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授权中国公司播出其动画节目授权书;
8、播放许可协议、发票;
9、经销协议、发票;
10、申请人被授权人网页截图;
11、申请人在中国动画播放网页截图、播放统计;
12、申请人参加展会图片;
13、申请人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据;
1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花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七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18类、第20类、第28类、第28类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四、五均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头发装饰品等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Secret jouju”并非固有英文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9、11、12等可以证明“Secret jouju”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珠珠的秘密”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引证商标四、五主要识读部分“珠珠的秘密”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具有密切联系,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为吉林省永吉县朝鲜族,其与申请人所属国语言相同,其具有了解申请人“Secret jouju”及中文翻译“珠珠的秘密”商标的便利条件,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韩国在先使用的“Secret jouju”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四、五,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英文“SECRET JOUJU”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动画节目等商品,无法证明其“SECRET JOUJU”作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边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上述权益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欺骗性,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欺骗性是指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未构成上述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SECRET JOUJU 商标 株式会社英实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