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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60157号“帕提熊小尼NU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4:39关于第31660157号“帕提熊小尼NU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699号
申请人:福建泉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开元天汇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对第31660157号“帕提熊小尼NU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对讲机等电子通讯产品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长期潜心经营与倾力打造,申请人旗下“NUT”品牌对讲机及其相关制品业已成为中国领先的专业无线通讯设备品牌,其理应获得全面且充分的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4056055号“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方式、读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在隔离比对状态下对不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经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长期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申请人旗下“NUT”品牌对讲机等电子产品均已在中国相关市场具有极高声誉,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悉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NUT”商标已存在且具有极高认知度与影响力的事实,却仍然在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显然具有不以正当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混淆消费者认知、扰乱商标注册管理及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观恶意,其不当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
2、申请人专利信息查询页面截图;
3、申请人获得部分荣誉证明;
4、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官网信息资料;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京东商城店铺页面截图、部分后台销售记录截图、线下店铺图片;
6、部分展会合同、发票、收据、会展图片;
7、申请人产品说明书、包装盒、便签、纸笔图片、购买相关物料的订单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1月13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由福建南安市泉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福建泉盛电子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止。后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帕提熊小尼NUT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 福建泉盛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