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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4949号“mind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8: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93号
申请人:上海索迪斯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4949号“mind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4475号“Mindfulness”商标、第29276931号“Mindful Leadership”商标、第34679790号“MindfulEdu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22312号“MINDFUL 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行业排名情况;品牌手册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mindful及图 商标 上海索迪斯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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