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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7319号“安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8: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83号
申请人:EYGN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7319号“安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精算服务、税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819号“永安保险 YONG AN INSURANCE及图”商标、第8709694号“永安建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被误认为烈士姓名,不易于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精算服务、税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跨境金融咨询服务、公司金融服务、金融分析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跨境金融咨询服务、公司金融服务、金融分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安永”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安永”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