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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2947号“安庆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ANQING TALENT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56:47关于第67442947号“安庆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ANQING
TALENT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28号
申请人:安庆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2947号“安庆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ANQING TALENT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8168号商标、第7701737号商标、第9519642号商标、第9519625号商标、第28260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明信片、工作证照片扫描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安庆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ANQING TALENT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仅仅为申请人的名称及对应的英文,相关公众仅将其作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部分。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虽然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安庆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ANQING TALENT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指定颜色) 商标 安庆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