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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17450A号“轻松过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58: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97号
申请人:柴乐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8117450A号“轻松过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以金融财会资格考试培训为主要业务,该业务均属于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41类。争议商标“轻松过关”具有欺骗性,包含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内容,属于误导性描述,且相关公众容易将前述对服务特点的描述与标志指定使用服务本身的属性相联系,争议商标存在的误导性描述足以影响相关公众的购买决定。“轻松过关”系列培训服务及教辅书籍凭借商标中的欺骗性与误导性,为被申请人不当争取市场份额。“轻松过关”商标核准注册有违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与在先已经审查的商标结果相冲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2、争议商标使用场景;3、艾瑞网2021金融财会培训行业研究报告;4、第41类商标中含有“过关”字样商标被驳回情况及商标档案;5、相关案件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就文字含义不具有误导性,不会造成公众对服务质量、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也非描述服务本身的属性,更不会误导公众对服务本身的属性产生错误认识,不具有欺骗性。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情况不同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情况与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是否应予维持无必然关联。争议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从未造成公众对其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关于“轻松”“过关”词汇的解释;2、百度百科关于“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娱乐服务”等词汇的介绍;3、被申请人名下第9类、第16类、第41类上“轻松过关”商标档案;4、第一财经日报对话东奥会计在线创始人王松涛;5、被申请人公司介绍、宣传视频及培训商品;6、被申请人官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7、www.dongao.com域名信息;8、被申请人取得的相关从业许可证出版许可证、电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9、被申请人出版的辅导教材照片;10、被申请人在其官网、京东官方店铺、天猫官方店铺在售教材页面截图公证书、双十一和双十二销售排名第一;11、与被申请人合作的业界名师信息;12、被申请人新浪博客截图;13、腾讯网、新浪网、凤凰网、搜狐网等对被申请人“东奥”“东奥会计在线”“轻松过关”品牌产品和服务媒体宣传报道信息;14、会计教育市场专业调查结果的发布信息;15、百度网、360搜索关于“轻松过关”“东奥轻松过关”“轻松过关会计”词条的检索结果;16、被申请人与百度公司、360搜索网络推广签署品牌推广服务;17、被申请人举办的“东奥好老师”赛事活动的媒体报道;18、被申请人所获荣誉;19、被申请人与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财经出版社等多个出版社达成合作协议及发票;20、被申请人于2012年完成“轻松过关”字体的版权保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针对“轻松过关”的文字含义解释无法证明该词语本身不具有误导性。争议商标所指示的含义会使公众对核定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意见证明了“轻松过关”在商标使用场景下具有误导 ,且该误导性为被申请人刻意宣传为之,相关宣传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所列举的证据无法作为反驳争议商标应当无效的依据。被申请人2022年提起的多个“轻松过关”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轻松过关”,其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为一般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容易对核定服务的质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