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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06189号“顶味佳DINGWEIJ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6:48关于第18106189号“顶味佳DINGWEIJI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景刚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6189号“顶味佳DINGWE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82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经销合同、收款收据、店面照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青岛大秦味业有限公司、四方区顶味佳调味品经营部营业执照;3、青岛大秦味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巴厨调味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4、青岛大秦味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香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及促销合同及发票;5、产品经销合同;6、收款收据;7、顶味佳调味品经营部照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含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8、青岛大秦味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香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于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青岛大秦味业有限公司、四方区顶味佳调味品经营部使用,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2至8均未显示复审服务。且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与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与第03914265号、第03914270号发票对应的合同不一致,真实性存疑。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顶味佳DINGWEIJIA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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