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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307403号“Little Caesar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6:59关于第29307403号“Little Caesar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恺撒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07403号“Little Caesa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84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正与申请人就本案和解事宜进行协商,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相同)
1.申请人相关介绍、活动照片及相关报道;
2.申请人官网页面、菜单及域名注册信息、球馆照片;
3.作品登记证书;
4.消费者对申请人商品、服务的点评截图;
5.申请人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为域外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且对证据真实性无从确认。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进行商标和解的协商。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均非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故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其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Little Caesars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