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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47768号“东姿爱家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4: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44号
申请人:广东东姿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合肥尚品美家厨卫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对第53347768号“东姿爱家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东姿”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65680号“东姿”商标、第6564270号“东姿DONGZI”商标、第19313642号“东姿”商标、第7919875号“东姿”商标、第3981059号“东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成立10余年,其“东姿”字号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极其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申请人在卫浴行业享有盛名,曾获得中国陶瓷协会颁发的中国十大陶瓷洁具品牌,是广东省著名品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申请注册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的恶意,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曾摹仿“宜家家居”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有关联关系,给申请人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2、官网资料;
3、天猫旗舰店资料;
4、部分经销协议及销售发票;
5、参展的图片、发票及效果图;
6、广告宣传合同、设计图及投放效果图;
7、申请人及其商标、产品的荣誉资料;
8、相关行政裁定书;
9、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鲍中求名下商标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争议商标在“浴室装置;浴霸;加热装置;水管龙头;消毒碗柜;沐浴用热水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9月7日的第180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1年8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11类水龙头、电吹风、油灯、澡盆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1年9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三、本案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厨卫电器、照明灯具、换气扇、浴霸、集成吊顶、晾衣架、油烟机及灶具、卫浴产品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人的“东姿”商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汉字部分“东姿”,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东姿”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卫浴类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热汽沐浴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均属于家庭日用或厨卫用电器,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相同行业者,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吹风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东姿”作为字号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东姿爱家顶 商标 广东东姿卫浴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