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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08047号“兰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1: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万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8047号“兰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423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至2022年0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兰瑟彩妆品牌代言人代言协议;
二、肖像使用授权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13日。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证据一、二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且均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