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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07771号“茶奶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7: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28号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43607771号“茶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人在以坚果炒货为主的零食小吃行业已享有盛名,并且建立起巩固的商标保护体系。经过申请人多年不断的努力,申请人已发展成为全国过炒货行业的领军企业,“老奶奶”品牌系列产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字号“老奶奶”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登记,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近似,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老奶奶”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有一千余件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若予以注册,将给申请人及消费者正当权益造成损害,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有关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维权案件相关裁定及判决书;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证书;老奶奶系列商标注册证;经销协议、合同及发票;相关裁定书;企查查相关查询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全球规模大型的产、供、销一体的茶业集团,被申请人“天福”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福”商标异议裁定书;被申请人荣誉证书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香肠;肉脯;肉松;鱼(非活)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权至2031年4月27日。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老奶奶”商标在以坚果炒货为主的零食小吃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商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商标和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是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以外的肉等商品上能否维持注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之情形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老奶奶”系列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肉等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茶奶奶 商标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