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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145768号“REN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6: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派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45768号“REN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90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克瑞伦兹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账单、供货合同、参展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书籍装订材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书籍装订材料;2.书籍装订器;3.切纸机(办公室用品);4.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2.纸板盒或纸盒;3.活页夹;4.编号机;5.书写工具;6.文具或家具用粘合剂;7.绘画仪器;8.绘画材料;9.速印机;10.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11.书籍装订用纸板衬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于第16类核定使用的“1.书籍装订材料;2.书籍装订器;3.切纸机(办公室用品);4.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背景介绍及中文翻译;
2、被申请人在全球的业务分布与中国经销商及中文摘译;
3、泰克正通及合作品牌介绍;
4、被申请人在2019年至2021年向泰克正通销售RENZ商品的账单及中文摘译;
5、泰克正通在2019年9月与廊坊某快印公司签订的RENZ商品供货合同;
6、泰克正通在2020年8月与廊坊某科技公司签订的RENZ商品供货合同;
7、泰克正通在2021年1月与北京某印刷公司签订的RENZ商品供货合同;
8、泰克正通销售RENZ产品的发票;
9、关于被申请人及泰克正通参加国内大型展览会的照片;
10、关于泰克正通在国内社交平台上的部分宣传广告截图;
11、被申请人在国内宣传推广RENZ品牌的其他照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复审商品范畴,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使用的事实。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杭州印捷数码快印有限公司、廊坊市美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眼查信息;复审商标信息页;其他案件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装订材料;书籍装订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书籍装订材料;书籍装订器;切纸机(办公室用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8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圈装机(型号:SRW360)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10中对该型号的圈装机介绍为桌面型圈装打孔机配打孔器,为办公用品。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装订器”商品具有上下位关系,故在案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装订器”商品与 “书籍装订材料;切纸机(办公室用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7无对应发票,其他在案证据或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缺乏关联性,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