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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01892号“小雅悠然XIAOYAYOURAN original quality est. 1930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38:12original quality est. 1930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48号
申请人:安徽甲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汉中瑞宏百鑫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56201892号“小雅悠然XIAOYAYOURAN original quality est. 1930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657229号“悠然”商标、第33667802号“悠然堂”商标、第40806922号“悠然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三,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小雅悠然XIAOYAYOURAN original quality est. 1930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核定使用在黄酒、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小雅悠然XIAOYAYOURAN original quality est. 1930及图 商标 安徽甲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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