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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2145号“RTA 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8: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12号
申请人:追梦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942145号“RTA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2511类似群组的指定商品“围巾”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4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1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在先“RTA”商标已获准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围巾”外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官网页面、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官网页面、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及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在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围巾”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在“服装;帽(头戴物);袜;婚纱”商品上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RTA BRAND 商标 追梦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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