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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85895号“掌阅礼 ZHANGYUE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9:30关于第44685895号“掌阅礼 ZHANGYUEL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37号
申请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肯珂洛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4685895号“掌阅礼 ZHANGYUE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掌阅”、“iReader”为申请人独创的企业字号和核心商标,经多年使用、推广具有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者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79330号、第23889200号、第26131995号、第33719369号“掌阅”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33719372号“iRea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掌阅”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之相近,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孙东进合伙他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在商标交易平台上标价销售,没有实际使用的主观意图,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简介;2.商标信息档案;3.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4.销售资料;5.广告、媒体报道等宣传资料;6.荣誉证书;7.互联网搜索页面;8.维权资料;9.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名下商标列表、售卖信息;10.其他等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提出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14日第1763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线、报警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子图书阅读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互联网搜索页面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使用或宣传“掌阅”商标过程中常与英文“iReader”组合使用,使得中英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形成相对应的固定翻译。争议商标汉字“掌阅礼”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掌阅”,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在此前提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掌阅”商标的对应英文引证商标二“iReader”亦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线、报警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图书阅读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掌阅礼 ZHANGYUELI”与申请人商号“掌阅”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掌阅礼 ZHANGYUELI 商标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