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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62408号“喜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4: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91号
申请人:南京无边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金安鑫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3662408号“喜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714207号“喜姐炸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41939号“喜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经宣传使用,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分店同处于南京市,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喜姐”品牌的存在,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言自明。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门店及生产间照片;2、所获荣誉;3、大众点评截图;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小红书宣传资料;6、展会发票;7、门店分布。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炉子(取暖器具);厨房炉灶(烘箱);燃气炉;暖气锅炉给水设备;电铁锅;加热烹调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厨房洗涤槽”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存在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与其或经销商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证据材料,故申请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截图、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宣传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喜姐 商标 南京无边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