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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60548号“HEL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3: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60548号“HEL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39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活动图片、服务人数证明、经营情况说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参加人才招聘会图片及活动图片、宣传协议及发票、app介绍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已为消费者知晓,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外事服务公司更名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的通知、关于同意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更名为北京外国企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名称变更证明、资信证明;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联合会的函;中国对外服务公众行业协会领导名单、会员单位名单;
2、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企方胜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北京外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外企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华厦外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公司会议、招聘面试、开业庆典、答谢会等相关照片;
3、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关于北京外企服务集团2008年-2011年服务人数的证明、关于2008年-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营情况的说明;
4、题词与寄语;
5、申请人第772940号“FESCO”商标注册信息;
6、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文件、1989年11月16日的国际经贸消息报纸、1998年外国企业人才招聘交流会照片、;
7、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关于推荐“FESCO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信、异议决定书;
8、有关“FESCO”、“FESCO及图”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9、1994年、1995年、2001年至2006年、2008年招聘会图片;
10、2008年申请人被北京市奥组委评为重承诺、守信用单位及2008年招聘奥运会服务人员资料;
11、申请人举办招待会及答谢会、支持申奥、赞助赛事、举办论坛、领导人题词和视察等各项活动图片;
12、2000年的制作费发票、2012年广告费发票、2010年签订的关于2009年9月9日举行的中际联盟杯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宣传协议、2010年的会议服务协议书及相关发票;2011年间广告费、会议费发票、设计费发票、服务费发票、租位费发票、培训费发票等;2009年印章发票、邮票发票、徽章发票、纪念册发票、服务费发票、展位费发票等;2010年皮具套装发票、印刷费发票、制作费发票、设计费发票、维护费发票、会务费发票等;2009~2012年广告费、会议费、培训费、服务费发票;网页资料、楼宇广告图片、台历图片、礼品盒图片、信封等;
13、复审商标档案;
14、多特软件站“HELO”软件下载页面;
15、“HELO”软件登录页面;
16、中新网关于《FESCO发布F立方产品体系 用智能、协同、移动铸造企业未来》报道;
17、获得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杰出综合服务商的资料;
18、FESCO官网关于《FESCO揽获2018HR TechChina中国人力资源科技年度大奖》新闻报道;
19、人民网关于FESCO打造“HELO共享用工平台”助力企业跨界合作;
20、新浪财经关于《FESCO推出“HELO共享用工平台” 实现员工资源共享》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发展历程、业务范围、合作单位情况、行业影响力和企业荣誉证情况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提交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报道等证据真实性存疑,与本案关联性较弱。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存在使用或宣传情况。申请人一直在持续、规范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簿记;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8、13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9至12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4中关于“HELO APP”的软件简介为:是一款为FESCO员工专享打造出的手机查询系统,关键出示社会保障卡的查询,及其公积金清单状况,医疗保险状况等……,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该证据与证据15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16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7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8为申请人官网的相关信息,系单方自制证据,以上证据我局均不予采纳。证据19、20为申请人“HELO共享用工平台” 的媒体报道,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