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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6118号“吴欣歆语文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8: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43号
申请人:上海俐奈教育科技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6118号“吴欣歆语文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吴欣歆名义申请“吴欣歆语文课”商标,已经过吴欣歆本人的授权,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吴欣歆签字的授权书扫描件、吴欣歆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吴欣歆的授权书并附有其身份证相佐证,在无明确相反的证据情况下,可认定申请商标为吴欣歆授权申请注册。但申请商标中亦包含“语文课”,其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用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书籍等全部复审商品及第41类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第16类复审商品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吴欣歆语文课 商标 上海俐奈教育科技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