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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74023号“骑驴游抢购”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6:47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03号
申请人:广州走着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选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7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7568319号“骑驴游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827038号“奇驴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90726号“奇驴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212005号“骑驴旅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969773号“骑驴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574540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483707号“骑驴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180743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9783265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004568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140370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2871379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5104403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6448055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8714528号“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仿冒,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及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其“骑驴”品牌官网及APP介绍页面、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游”字的含义、在先决定书、相关荣誉及媒体报道等、原异议人及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介绍等光盘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骑驴游抢购”指定使用在第39类“快递服务、旅行陪伴”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68319号“骑驴游天下”商标,第37827038号、第44490726号“奇驴游”商标,第43212005号“骑驴旅游”商标,第35969773号“骑驴旅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游轮客运、潜水钟出租、陆路运输、空中运输、旅行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发票、网页截图、商家入驻平台推广协议、抖音页面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发表书面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快递服务;旅行陪伴;旅行信息;安排旅行;运输;游轮客运;陆路运输;空中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潜水服出租”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由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决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马匹出租、导航、快递服务、运输”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五获准注册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七的获准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上述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五在先申请但注册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被异议商标为“骑驴游抢购”,完整包含引证识别六、八至十五,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旅行陪伴;旅行信息;安排旅行;运输;游轮客运;陆路运输;空中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潜水服出租”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递服务;旅行陪伴;交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网页截图等图片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原异议人在类似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原异议人、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骑驴游抢购 商标 广州走着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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