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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11796号“和享家HE XIANG J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1:07关于第31111796号“和享家HE XIANG JI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3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和享家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31111796号“和享家HE XIANG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品牌“和睦家/United Family”为著名综合医疗机构。争议商标与第23387518号“和睦家United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和睦家/United Family”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侵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3、被申请人及其控制人名下其他公司经营范围与申请人类似,对知名度极高的申请人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仍在不同类别上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且被申请人经营异常、被申请人主要成员已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已然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2.公司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
3.JCI认证的文章报道;
4.百度百科介绍;
5.医院竞争力排名的网页公证书;
6.有关申请人的媒体宣传报道;
7.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情况;
8.广告合同、发票;
9.国图检索报告;
10.所获荣誉;
11.在先案例;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企业信息情况及包绍卿失信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9月2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0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康复中心;护理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和享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和睦家”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护理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