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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54959号“隆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5: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33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酒知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50754959号“隆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481436号“瓏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72126号“珑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72133号“Long 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07904号“瓏岱LONG 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关于“瓏岱”的介绍、新闻报道、媒体报道、发货单及发票、京东及天猫旗舰店关于“瓏岱”葡萄酒销售情况和销售评价、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抄袭他人商标信息、在先决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等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上。2022年3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11件,其中包括第28722973号“蒙图奔富”商标、第29709919号“恒尊奔富”商标、第43787689号“猎谷拉图”等与他人知名酒类品牌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隆岱”与引证商标一“瓏岱”、引证商标二“珑岱”、引证商标三“Long Dai”、引证商标四中“瓏岱LONG DAI”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商号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项在先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三、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蒙图奔富”、“恒尊奔富””、“猎谷拉图”等与他人知名酒类品牌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酒类商品上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商标相近似的标识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隆岱 商标 罗斯柴尔德男爵(山东)酒庄有限公司